山西臨猗一男孩走失 20 天,警方稱已確認死亡,2 名嫌犯被抓獲,嫌犯為生母繼父_重慶法律_重慶法務_重慶普法_法律咨詢_法務咨詢
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
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:
(一)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、健康、安全等方面的保障:
(二)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、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,
(三)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、勤儉節約,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:
(四)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,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;
(五)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,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:
(六)保障未成年人休息、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,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:
(七)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:)
(八)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;
(九)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,并進行合理管教
(十)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。
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:
(一)虐待、遺棄、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:
(二)放任、教峻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