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》第二十七條 學校、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,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、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》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關(guān)心、愛護未成年學生,不得因家庭、身體、心理、學習能力等情況歧視學生。對家庭困難、身心有障礙的學生,應當提供關(guān)愛;對行為異常、學習有困難的學生,應當耐心幫助。
學校應當配合政府有關(guān)部門建立留守未成年學生、困境未成年學生的信息檔案,開展關(guān)愛幫扶工作。